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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個“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時間:2016-10-31 17:43   【字體: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個“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3〕68號

HNPR—2013—01062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個“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15日

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個

“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湘江是湖南人民的母親河,其環境狀況與全省人民的幸福生活息息相關。湘江的流域面積、人口和經濟總量分別占全省的40%、65%和80%,承載著近5000萬人口的生產生活用水以及納污、灌溉、航運等功能,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舉足輕重。多年來,我省高度重視湘江的污染防治。但由于工業、農業、生活和歷史遺留污染長期疊加,水污染形勢仍然嚴峻。加強湘江污染防治事關流域內居民飲水安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省人民政府決定將湘江污染防治作為“一號重點工程”,連續實施三個“三年行動計劃”(2013年—2021年)。為推進湘江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既要金山銀山,又要綠水青山;若毀綠水青山,寧棄金山銀山”的理念,根據水環境承載力優化經濟社會發展布局,以水環境保護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以污染綜合防治工程提升水環境質量,以政策機制創新提高環境管理水平,全面推進湘江保護和治理。

二、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民生優先。把水質達標、確保飲用水安全擺在優先位置,努力解決關系民生的重大水環境問題,滿足人民群眾“喝上干凈水,享受水環境”的迫切要求,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環境權益。

(二)保護優先,協調發展。按照水資源和水環境承載力,對不同區域、不同環境功能區實施差別化的環境政策,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保護優先??茖W統籌區域與流域、發展與保護、遠期與近期、局部與全局、供水與排水的關系,充分發揮環境保護的引領和倒逼作用,促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三)控新治舊,綜合整治。嚴格環境準入條件,嚴控新增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排放,不欠新賬,多還舊賬。按照“流域—控制區—控制單元”三級分區體系推行水環境精細化管理,以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為抓手,采取控源、治理、修復、風險防控等綜合措施,強化工業、農業、生活源協同控制,持續改善水環境質量。

(四)政府主導,共同參與。各級政府嚴格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明確目標,配套政策,加大投入,強化措施;各有關部門加強聯動協作,齊抓共管;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促進企業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共同保護和治理湘江。

三、總體目標和基本步驟

(一)總體目標。通過實施三個“三年行動計劃”,到2021年,確保湘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質達到Ⅲ類或優于Ⅲ類標準,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水質達到Ⅱ類或優于Ⅱ類標準,確保湘江流域水環境質量不斷提高,重污染區域和流域環境質量持續改善,飲用水源高標準穩定達標,生態系統逐步恢復,在強化保護和發展的良性互動中逐步構建湘江經濟繁榮、水體清澈、生態平衡、人水和諧的格局,實現“江水清、兩岸綠、城鄉美”的美好愿景。

(二)整體部署。按照“遠近結合,分步實施”的原則,區分輕重緩急,按三年一個周期開展三輪治理行動。

第一個“三年行動計劃”(2013—2015年)。以“堵源頭”為主要任務。加強城鎮環?;A設施建設,減少沿江縣城及以上城市、重點建制鎮生活污水污染;深化有色、化工等重點行業工業企業污染治理,削減重金屬等污染物排放總量;推進礦山、尾礦庫、渣場專項整治,嚴控污染擴散;完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確保群眾飲水安全。同時,有效控制規?;笄蒺B殖、網箱養殖污染,加強河道采砂、水上餐飲、運輸船舶和港口碼頭污染防治。通過第一個“三年行動計劃”,到2015年,確保流域企業污水穩定達標排放,涉重金屬企業數量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比2008年下降50%,局部地區水質惡化趨勢得到徹底遏制,全流域水質實現初步好轉。

第二個“三年行動計劃”(2016—2018年)。“治”與“調”并舉。推進工業企業污染深度治理,并對沿江一般城鎮和自然村的生活污水實施有效處理,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開展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減少農藥、化肥使用量,逐步實現江邊退耕還林、還綠,提高岸邊生態水平和環境自凈能力;推進歷史遺留污染治理,化解區域環境安全隱患;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實施老工業基地整體搬遷和重化工企業的結構調整,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使產業結構逐步優化。

第三個“三年行動計劃”(2019—2021年)。鞏固和提高。圍繞“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進一步實施綜合措施,推進產業優化升級,兩岸城鄉環?;A設施進一步完善,深化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使兩型社會建設、綠色湖南建設的主要指標值在湘江流域得到全面提升。

四、第一個“三年行動計劃”期間(2013—2015年)的主要工作任務

(一)大力推進重點行業工業企業污染防治

1、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依法關停小化工、小冶煉、小造紙、小電鍍、小皮革等高污染、高能耗企業,對于潛在環境危害風險大、升級改造困難的企業,在2015年前逐步依法淘汰。嚴格控制敏感區域高污染高風險行業環境準入,湘江干流兩岸各20公里范圍內不得新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和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屬的項目,鼓勵發展低污染、無污染、節水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按照“一區一策”的原則,扎實推進株洲清水塘、衡陽水口山、郴州三十六灣、湘潭竹埠港和婁底錫礦山等重點區域污染集中整治。

2、推進清潔生產。根據環保部環發〔2010〕54號規定,將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含鉛蓄電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五個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防控行業,以及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電解鋁、造船七個產能過剩主要行業,作為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重點。積極落實清潔生產中、高費技術改造方案,提高企業技術裝備水平,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產生。鼓勵企業推行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加大礦山采選、冶煉、化工等重污染行業企業污染治理力度,鼓勵企業在穩定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進行深度治理,提高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率。

3、推進有色、化工等重點行業企業進入專業工業園區發展,2015年底前,工業園區必須配套建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等環境基礎設施,并逐步提高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規模和排放標準,逾期未能建成污水處理設施或污水處理設施出水不達標的工業園區,暫停審批新、擴、改建設項目。

4、加強重點污染源監管,全面實行排污許可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和企業環境行為信用等級評價管理制度,積極推行綠色信貸政策。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企業進行限期治理;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依法取締關閉。對申請上市環保核查前一年內發生過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環保部門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請。2013年底前,全面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公開。

(二)大力推進城鎮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

1、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和排污口截污、雨污分流改造工作,系統提高城鎮污水收集能力和處理效率。到2015年底前,湘江流域縣級市和縣城新增污水管網3240公里,重點建制鎮新增污水管網1189公里。

2、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升級改造,到2015年底前,湘江流域縣以上城鎮新增污水處理能力達到212.5萬噸/日,污水處理率達到88%以上;建制鎮污水處理率達到20%以上。到2014年底前,長株潭三市市區等重點區域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標準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

3、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安全處置和污水再生利用。到2015年底前,脫水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50%。積極穩妥發展再生水用戶,擴大再生水利用范圍。

(三)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網箱養殖污染防治

1、加大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力度。各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規?;笄蒺B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2014年底前,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庫區湘江干流兩岸1公里范圍和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陸域保護區內的畜禽養殖企業全部退出或搬遷;2015年底前,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庫區以外湘江干流兩岸500米范圍內的畜禽養殖企業全部退出或搬遷,其中2014年完成任務總數的40%;新、改、擴畜禽養殖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污染治理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運行)制度;現有規?;笄蒺B殖企業須建設和完善廢棄物綜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設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2015年底前,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處理達標率達到75%。

2、科學合理確定網箱養殖規模和布局,嚴格控制網箱養殖面積,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庫區、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等其他環境敏感區域禁止網箱養殖,已有的必須在2014年底前全部退出。

(四)加強尾礦庫、渣場環境安全隱患整治

1、開展尾礦庫專項整治行動,加強尾礦庫排水污染治理,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尾礦庫,采取加固或閉庫處理等措施,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并逐步恢復堆存庫區的生態。分類處理沿江沿河兩岸含重金屬危險固廢等嚴重危害環境的固體廢物,對有利用價值的固體廢物,推進綜合利用,逐步消化堆存量;對難以資源化利用、且危害大的固體廢物,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安全處置,阻斷其污染擴散途徑。

2、加快對湘江兩岸59座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老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升級改造、轉場或封場處理。重點加大滲濾液收集處理力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五)全面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

1、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在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2014年底前,依法拆除或關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排污口及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對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加強監控和風險評估,2014年底前,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體系;2014年底前,完成500人以上的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定和調整工作,在保護區設置界碑、開展水質監測,及時取締工業和生活排污口、規范畜禽和水產養殖行為。

2、全面完成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庫區清污工程。在2014年10月大壩正式蓄水前,全面完成庫區水污染治理任務,健全庫區水環境安全管理機制,確保蓄水安全。

3、強化水質良好湖泊治理和環境保護。突出抓好東江湖、水府廟水庫、鐵山水庫等水質較好湖庫的環境保護工作,通過對湖庫納雨區工業污染、生活污染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減少入湖庫污染物,改善湖庫水質,確保水質穩定達到水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

4、開展河道綜合整治。全面取締湘江干流和一、二級支流以及其他環境敏感水域的水上餐飲,禁止沿岸餐飲業向水體直接排污。嚴格監管水上危險化學品運輸,禁止船舶向水體排放含油廢水等污染物和傾倒垃圾,嚴禁港口碼頭生產生活廢水直排。從嚴控制河道采砂,2014年底前,全面取締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庫區等環境敏感水域范圍內的采砂作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湘江污染防治工作。湘江重金屬污染治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和監督指導全省湘江污染防治工作。湘江流域各市、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把湘江污染防治作為“一把手”工程,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由政府“一把手”負總責。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責任分工要制定相應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二)落實責任分工。流域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方案實施的責任主體。流域八市人民政府要制訂實施方案,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轄區內縣市區,定期召開專題調度會,檢查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分析水環境質量狀況,解決工作中的難點和重點問題,重點推進市本級項目的實施。各縣市區全面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污染治理具體工作任務,負責落實配套資金和治理項目建設,確保各項目標任務按期完成。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大行政問責和責任追究力度。省直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水污染整治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推動落實。

(三)創新政策機制

1、加強環保硬約束監督管理。嚴格環境準入,加強投資項目審批管理,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項目一律不準開工建設。對未通過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不得供應土地,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2、建立環境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度。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和企業環境保護的法定責任,建立環境保護工作檔案,對因不按程序審批項目,盲目決策,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引進污染項目以及弄虛作假編制環評文件,違規承接環保治理工程或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等行為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實施環保責任終身追究。

3、完善督查督辦和聯合執法機制。加強部門聯合執法,不定期開展水污染源的巡查,對典型水污染問題,進行督查督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規定,對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嚴厲打擊,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4、開展排污權交易和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評價。將排污權交易試點范圍由長株潭三市工業企業擴展到湘江流域所有工業企業,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綜合評價,并與企業稅收減免、金融信貸、項目審批、資金安排等優惠和支持政策全面掛鉤。

5、落實差別化水價。運用經濟杠桿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加大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實行差別水價,適當拉大高耗水、高污染行業與其他行業用水的差價,遏制限制類和淘汰類行業盲目發展。

6、推進流域生態補償試點。在湘江流域內建立和完善跨市、縣市區斷面考核和賠償補償機制,建立上游對下游超標排污和環境責任事故賠償的責任機制。

(四)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建立“政府引導,地方為主,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籌資機制,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的責任。充分調動全社會特別是企業對水環境治理投入的積極性,拓寬融資渠道,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大力爭取國家資金支持,省和市、縣市區財政加大對湘江流域環境保護的投入力度,建立完善湘江污染防治資金投入保障機制,有效整合城市建設、環保、農業、節能減排、水利建設、淘汰落后產能、新農村建設等方面的資金。

(五)加大考核力度。省政府將湘江污染防治工作任務逐年分解下達到湘江流域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直相關部門,由湘江重金屬污染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考核。建立激勵與約束并舉的水環境保護工作目標責任制,按照考核辦法,對完成任務好的,予以獎勵;對完成任務差、環境質量持續惡化、出現水污染事故的,予以“黃牌警告”、“一票否決”。

(六)加強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水環境質量監測體系,增加、調整優化省控、市控監測斷面,加強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市際跨界水體監測斷面(點位)的自動監測能力建設;建立沿江、沿河排污口數據庫,加強重點排污口及重點企業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管;實行環境應急分級、動態和全過程管理,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

(七)強化科技支撐。積極鼓勵和支持水污染防治重點實驗室平臺建設,引進國內外先進的水污染治理技術,提升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科技水平。大力推進重金屬污染治理、污水污泥資源化利用工藝和設備技術創新,加強指導,抓好先進適用技術的開發、示范和推廣培訓工作。建立健全專家委員會工作機制,為湘江污染防治工作決策提供支持。

(八)推動公眾參與。建立水環境信息共享與公開制度,加快省、市環境信息公開平臺建設,及時發布區域水環境質量信息。加強環境宣傳與教育,通過電視、網絡等多種形式,提高全民生態文明素養,推動公眾踐行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建立完善部門與公眾良性互動機制,暢通環境信訪平臺和環保熱線,及時解決熱點難點問題。大力倡導“保護湘江,人人有責”的理念,充分發揮環保志愿者的積極作用,由省文明委牽頭,每年聘請200名環保志愿者參與湘江保護的宣傳示范和監督工作。切實維護公眾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群眾積極檢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行為。

附件:1、湘江污染防治第一個“三年行動計劃”考核辦法

2、湘江污染防治第一個“三年行動計劃”部門責任分工表

湘江污染防治第一個

“三年行動計劃”考核辦法

為推進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個“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以下簡稱“三年行動計劃”)順利實施,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湖南省人民政府對實施“三年行動計劃”相關責任單位的考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考核,是指對“三年行動計劃”年度目標任務的實施和完成情況進行的考核。

第二條 湘江流域各市人民政府是實施“三年行動計劃”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三年行動計劃”實施的組織領導,將目標任務分解到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企業,落實資金,嚴格監督管理,加快項目實施進度,確?!叭晷袆佑媱潯蹦繕巳蝿盏耐瓿?。

第三條 湘江重金屬污染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三年行動計劃”的考核工作,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參與考核。

第四條 考核對象為湘江流域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地級市及省直單位由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考核,縣市由各市委員會辦公室按本辦法進行考核。年度中發生較大及以上水環境污染事故或年度水環境質量較上年度下降的縣市由委員會辦公室直接考核。

第五條 考核采取季調度、半年自評、不定期檢查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年度考核在下一年1月進行,主要考核目標和項目完成情況。

年度考核采取聽取情況匯報、現場核查和查閱資料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市、縣市人民政府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為合格,70分及以上至90分以下的為基本合格,7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考核計分辦法與年度目標任務另行下發。

對省直有關單位,根據相關職責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性考核。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每年對“三年行動計劃”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市、縣市及有關省直單位進行獎勵。

第八條 出現以下情況時,省人民政府給予“黃牌警告”:

1、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的市、縣市;

2、本年度責任區域內水環境質量比上一年度下降的市、縣市;

3、由于監督或整治工作抓得不力,導致發生較大水環境污染事故的縣市和發生重大水環境污染事故的市;

對被“黃牌警告”的單位,省人民政府進行通報批評,并對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九條 出現以下情況時,省人民政府給予“一票否決”:

1、連續2年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的市、縣市;

2、連續2年責任區域內水環境質量較上一年度下降的市、縣市;

3、因監督或整治工作抓得不力,導致發生特別重大水環境污染事故的市、縣市;發生1次及以上重大水環境污染事故或2次及以上較大水環境污染事故的縣市,發生2次及以上重大水環境污染事故的市。

被“一票否決”的單位,不得評定為全面小康合格市縣或先進單位,取消省級生態市、縣稱號,在生態補償試點資金上予以相應比例扣除,同時由環保部門對其實行環保區域限批。市、縣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一年內不得評先評優。

第十條 委員會辦公室要組織省直相關部門對“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協調,重點加強當年年度工作安排確定項目的督促檢查,幫助項目實施單位、責任單位解決實際困難,加快項目建設進度。

第十一條 對確因項目建設條件或項目本身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項目計劃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委員會辦公室提交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項目實施進度的申請,經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后,按變更后的項目內容和進度要求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湘江污染防治第一個“三年行動計劃”部門責任分工表

序號

部 門

責  任  分  工

省環保廳

1、牽頭協調“三年行動計劃”的實施,負責督查推進日常工作;牽頭開展水環境質量評估,會同相關部門對流域各市、縣市和省直相關責任部門進行考核。

2、牽頭開展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監督管理、污染整治。

3、負責工業企業及園區污染綜合整治和環境監管。

4、負責環境監測監管能力建設。

省發改委

1、 負責把“三年行動計劃”有關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長期規劃。

2、負責“三年行動計劃”的重點項目納入省重點工程。

3、牽頭推進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專項債券發行;負責中央預算內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項目申報。

4、牽頭協調推進老工業基地整體搬遷改造工作,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省經信委

1、按照國家淘汰落后產能政策和部署,推進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進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

2、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政策。

3、負責推進工業企業清潔生產。

省科技廳

負責加強科技支撐能力建設,組織研發、推廣污染防治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

省監察廳

負責對“三年行動計劃”所涉市及省直相關部門的實施情況進行執法監察;對整改進度嚴重滯后、工作不力、隱瞞或謊報相關數據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省財政廳

1、負責協調中央專項資金支持;落實“三年行動計劃”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監督資金使用。

2、負責各職能部門的資金整合。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將“三年行動計劃”的考核納入政府工作績效中,并落實獎懲。

省國土資源廳

1、負責規范整治范圍內的礦山資源開發秩序工作。

2、負責礦山生態環境地質環境整治。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負責指導監督沿岸城鎮污水處理項目建設、改造和運營管理。

2.負責指導監督沿岸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工作。

3.負責指導監督沿岸城鎮老垃圾場治理。

省交通運輸廳

牽頭組織實施港口、碼頭、船舶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十一

省水利廳

1、負責河道采砂整治工作。

2、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工作。

3、負責水功能區監督管理。

4、負責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十二

省農業廳

牽頭組織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控、減排工作,重點組織開展規?;笄?、水產養殖污染整治和推廣生態養殖。

十三

省安監局

負責尾砂、尾礦庫的安全整治工作。

十四

省政府督查室

負責將“三年行動計劃”目標和工作任務納入省政府年度目標任務內容,組織開展任務落實情況的政務督查工作。

十五

省廣電局

負責加強“三年行動計劃”宣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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