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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的通知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時間:2016-10-28 13:27   【字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3日

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責任,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13〕13號)、《湖南環境保護條例》、《中共湖南省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湘發〔2014〕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按照本規定抓好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第三條  環境保護工作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指導思想,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決策、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責任體系及問責制度。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及環境質量負全面責任,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環境保護相關職責。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的責任,對其造成的環境污染或生態損害等環境違法行為負責。

公民依法履行保護環境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享有環境保護的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

第五條  環境保護工作堅持“一崗雙責”制,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在抓好分管領域業務工作的同時,按有關要求落實政策環境保護措施。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負責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相關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企事業單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負責人是本單位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其他相關人員對職責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二章  政府環境保護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責。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和批準本行政區域環境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建立健全生態功能區和生態紅線等環境保護制度。堅持科學民主決策,避免決策失誤和施政不當導致生態環境損害。切實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穩定并逐步改善,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嚴格執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級下達的問題減排任務。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水、土壤、噪聲和核與輻射等環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強工業園區和其他環境第三區環境污染防治,維護環境安全。

(三)組織所屬相關部門加強環境保護執法監管,嚴格環境準許入,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取締或關閉嚴重環境違法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

(四)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保護環境的需要,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政策。

(五)加強環境應急管理,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環境污染公害的監測預警機制,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六)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為;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建立監督參與平臺,引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依法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環境保護工作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并接受監督。

(七)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體系。對保護環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工作不力,造成環境損害和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嚴格行政問責。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加強隱患排查,發現環境違法問題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配合上級有關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和居民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加強畜禽水產養殖及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處理,加強農村飲用水源和耕地保護。

第三章  省人民政府職責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責任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門工作責任:

(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法規和制度,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履行環境保護職責進行綜合協調和統一監督管理。

(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的實施。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環保“三同時”排污收費、總量控制、污染減排、區域限批、企業環境行為監管等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并組織和監督實施。

(三)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本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參與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配合相關部門實施。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域的保護和環境管理。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管。依法制定執法計劃,開展執法檢查,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監督其他負有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依法對各類環境保護責任主體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監測管理工作。制定環境監測規劃,規劃建設環境監測網絡,按照國家相關規范,統一規劃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包括核與輻射、危險廢物在內的各類污染源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等工作。

(八)負責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環境污染事故,協調處理污染糾紛。

(九)擬定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經濟政策,提出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擬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組織指導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管理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指導和推動本行政區域環境科技進步和環保產業發展,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廣泛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信息發布工作,編制并發布環境質量狀況報告、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督報告,發布重大環境事業處置情況信息,依法公開環境信息,指導并監督重點污染企業環境信息公開。

(十三)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將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同級政府相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相關企業,并組織對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并將結果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實施獎懲。

第九條  其他負有環境保護職能部門工作責任

一、發展改革部門工作責任:

(一)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主體功能區規劃,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

(二)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政策并協調實施,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擬定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規劃和政策,并協調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爭取中央預算內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拓寬環保籌融渠道。

(四)負責資源環境價格改革,完善資源環境的價格形成機制,促進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

二、工作信息化部門工作責任

(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規劃;組織推進工業企業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

(二)落實國家產業政策,負責制定和發布淘汰落后產能計劃,協調配合各執法部門對落后產能依法實行監管。

(三)承擔工業企業的節能目標考核,參與編制和實施節能行動方案,參與編制全省生態建設規劃,采取措施推進工業環境保護,指導工業企業節能規范工程和相關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四)研究提出由政府審批和核準投資的重大工業項目的能耗、水耗審核意見,指導、協調工業企業節能管理,組織實施工業企業節能監察工作。

(五)依照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工業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手續。

三、教育部門工作責任

(一)組織指導各類學校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教學內容,積極開展環境保護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務活動,培育學生的生態文明理念和環境保護意識。

(二)在突發環境事件和惡劣空氣狀態下,可能危及師生安全時,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應急保護措施,保障師生安全。

四、科技部門工作責任:

(一)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二)加強環境保護專項科研經費管理,保障科研經費用于環境保護研究。

五、公安部門工作責任:

(一)依法查處涉嫌環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環境違法需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治安管理案件。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三)負責對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有關法規規定,組織淘汰黃標車、老舊車輛,協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尾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

(四)會同和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交通事故、火災、爆炸和泄漏等各類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六、監察部門工作責任:

(一)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執紀監督問責。

(二)參與和監督環境污染事件調查處理,負責環境問題行政責任的追究,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民政部門工作責任:

(一)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社會團體登記管理。

(二)依法參與涉及環境公害事件的社會救助工作。

八、司法行政部門工作責任:

(一)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普法的重要內容,推進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強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公正機構及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服務者、司法監察機構及司法鑒定人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事務的規范管理。指導建立健全環境保護領域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加強對環境保護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開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登記管理工作,加強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規范管理和執業監督。加大因環境損害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九、財政部門工作責任:

(一)依照國家規定和同級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統籌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經費的預算安排,保障環境執法、環境監測和環保科技支撐體系建設經費支出,加大城鄉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文明建設的財政投入。

(二)擬訂和協調實施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和經濟政策,支持和推進環保產業、綠色采購和企業旨在改善環境的轉產、搬遷、關閉措施。

(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并組織實施生態補償制度、

(四)依法加強排污費征收和使用的規范化管理,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推進排污稅改革,加強對各部門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專項經費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部門工作責任:

(一)將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情況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加強考評,落實獎懲。

(二)會同紀檢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環境問題問責調查結論,對負有管理責任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落實問責處理決定。

十一、國土資源部門工作責任

(一)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組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

(二)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辦理建設項目用地的供地手續。

(三)開展地質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防治礦山地質災害,負責國土開發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依法取締非法礦山開采和粘土燒磚等行為。

十二、住房城鄉建設(含建設、規劃、城管、環衛和園林等)部門工作責任:

(一)編制和控制本行政區域城鄉建設及城市發展空間布局規劃,保證規劃依法實施。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加強對自然遺跡、人文蹤跡、風景名勝區等環境要素的保護。

(二)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核發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防范違法開工建設行為。

(三)組織實施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重大減排項目實施,推進城鎮主要污染物減排。

(四)負責自來水廠的建設與管理,保障出水水質安全。

(五)推進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作,負責建筑工地施工揚塵污染防治。

十三、交通運輸部門工作責任

(一)編制本行政區域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推進綠色交通建設。

(二)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規定,依法辦理交通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

(三)組織實施港口、碼頭、船舶及交通干線污染治理,對職責范圍內機動車船的環境污染實施監督管理,加強公路建設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

(四)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會同和協助相關部門處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

十四、水利部門工作責任

(一)擬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保護規劃,劃定水功能區劃,建立健全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嚴格依法審批從水體取水和河湖排污的設置。

(二)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規定,辦理水利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

(三)組織開展地下水保護和水土流失的預防及治理,預防和治理河道采砂過程中的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

(四)負責鄉鎮飲用水水源保護,水廠建設及農村飲用水水源安全;依法開展水功能區水質監測。

十五、農業部門工作責任:

(一)制定并實施本行政區域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節能減排以及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的發展、

(二)制定并實施本行政區域農業資源區劃,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三)加強耕地質量保護、監測和修復治理工作,加強農業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牽頭管理外來物種;負責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強農業投入品監督管理,指導農民科學使用農藥、化肥和農膜等生產資料,防止和減少農業生產資料形成的污染;會同和配合有關部門對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四)指導和管理秸稈等農業廢物綜合利用,推進農業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組織開展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治、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組織實施畜禽養殖業及其他農業節能減排項目。

十六、林業部門工作責任:

(一)擬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林業生態建設規劃,負責對林業(含國有林場、森林公園、植物園、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造林蕭化、森林資源保護、石漠化防治、濕地保護、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與利用等工作。

十七、商務部門工作責任:

(一)堅持“環保優先”,嚴把招商引資環境保護準入關口,推進流通領域各環節的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二)負責報廢汽車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工作和機動車燃油的供應管理,推動油品升級和油氣回收工作。

十八、文化部門工作責任加

(一)強生態文明和環境保護的文學藝術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

(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文化娛樂場所的環境管理,防止噪聲、震動等污染環境。

十九、衛生計劃生育部門工作責任:

(一)加強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對自來水廠出廠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二)指導和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加強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查處醫療衛生機構環境違法行為。

(三)指導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應用輻射設施設備管理,做好突發環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應急工作;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救治和相關疾病預防工作。

(四)根據國家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及研究結果,協助做好與環境污染有關疾病的預防和控制。

二十、審計部門工作責任:

(一)加強對環境保護治理專項資金審計監督,開展專項資金審計,促進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二)把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使用納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配合省直有關部門做好對市州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審計工作的績效考評。

二十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責任:

(一)督促所監管企業強化環境保護責任,落實環境保護、污染治理的各項措施,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嚴格獎懲。

(二)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自覺接受環境執法檢查,做好環境隱患排查和整改,加強環境應急管理。

二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責任:

(一)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辦理企業登記。

(二)負責取締無照經營行為,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吊銷環境行政許可的企業,依法辦理變更、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

(三)及時采集企業環境信息,充實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并作為工商監管的參考內容。

(四)依法加強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監管,防止污染環境。

二十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責任:

(一)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在受理企業申請和審批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規和要求,依法采集企業環境管理信息,加強企業和產品列入湖南名牌和政府質量獎管理工作。

(二)負責機動車安全、環保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機動車尾氣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監管和環境保護地方標準的立項計劃及統一編號工作,并與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四)負責環境監測設備、儀器、儀表等的計量檢定工作和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二十四、新聞出版廣電部門工作責任:

(一)協調媒體加強環境保護宣傳,發布環境公益廣告。

(二)指導和監督媒體加強對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曝光,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配合相關部門加強正面輿論引導,依法依規查處利用環境問題惡意炒作和新聞敲詐等違紀違法行為。

二十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責任:

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職責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違法違規行為,防范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環境污染事件。

二十六、統計部門工作責任:

(一)將環境保護有關統計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并定期公布。

(二)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社會發展數據統計,依法查處弄虛作假行為。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及時提供數據,支持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績效考核、減排統計核算、領導干部環境保護經濟責任審計和環境問題(事件)問責調查。

二十七、法制部門工作責任:

(一)綜合協調加強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建設,及時審查修改相關草案。

(二)對有關部門報送政府審議的規范性文件中涉及環境保護方面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加強對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依法辦理涉及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復議案件。

二十八、金融管理部門工作責任:

(一)完善企業征信系統的環境保護信息,加強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嚴格管控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信貸。

(二)實施綠色信貸,支持企業污染治理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

二十九、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工作責任:

支持保險經營機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督促保險經營機構認真履行保險合同,建立健全保險理賠服務體系。

三十、能源監管機構工作責任:

(一)負責監管能源行為環境保護規劃計劃、重大項目和產業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管能源行業節能減排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情況,督促輸變電企業落實環境保護措施。

(二)監督供電企業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作出對淘汰、關停企業和環境違法企業的停、限電措施。

(三)監管供電企業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差別電價等節能減排電價政策,依法對違規發電企業采取吊銷發電上網許可證等措施。

(四)監管燃煤發電企業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及環境保護保電價執行情況;監管石油煉制企業按期完成升級改造工作。

三十一、氣象部門工作責任:

配合、協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加強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及時提供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氣象信息,擬定氣象干預應對措施,加強大氣污染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工作。

三十二、海關管理部門責任:

對入境固體廢物、越境轉移危險廢物實施監督管理。

三十三、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責任:

(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進品固體廢物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進出口物檢驗檢疫工作。

第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除按上述規定履行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外,還應認真做好本級人民政府并辦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可結合當地機構設置和相關工作分工實際情況,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作出相應的規定。

第四章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保責任

第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履行以下環境保護責任:

(一)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取得生產經營環境行政許可。

(二)履行和承擔污染防治責任。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采用清潔生產技術和工藝;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標準和總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繳納排污稅;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三)自覺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依法監督檢查和處理。

(四)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掌握本單位的污染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組織開展環境監測活動。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五)加強企業環境信息公開,依法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建設、運行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公民和其他社會機構的環保責任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自覺采取低碳、節儉的綠色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和損害,并對行為造成的影響和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法人和其他社團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時,應依法獲取環境信息和傳播信息,依照法律法規對污染排放者和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對其有關環境服務的合法性、真實性、公正性負責,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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