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湖南特色,我省率先出臺《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督察工作規程(試行)》
為健全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體制機制,壓實全省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推進日常督察工作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打造日常督察“湖南特色”,近日,省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督察辦”)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督察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規程》),并發出通知,要求市州黨委政府和省直有關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日常督察作為省級生態環保督察的一種形式,是提高發現問題,報告問題能力的重要手段,能有效彌補例行督察、專項督察的空檔期。《工作規程》由日常督察對象、督察內容、督察方式、督察程序、有關要求等五個方面組成。明確了市縣兩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能的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企事業單位為督察對象。
督察內容主要包括生態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決策部署的落實情況,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三管三必須”落實情況,中央和省級層面指出、交辦、反饋的突出環境問題整改情況,經批準納入督察的涉生態環境保護重要領導批示件、重大信訪件辦理情況等方面,堅持問題導向、標本兼治。
根據《工作規程》,日常督察按照長株潭、洞庭湖、大湘西、大湘南等四個分片區域,實行“劃片督察”,分別由督察專員牽頭組成督察組,主要采取“四不兩直”和暗查巡察方式開展。
日常督察程序為督察計劃、督察反饋、督察報告。日常督察實行計劃管理,每年12月提出次年日常督察工作要點;日常督察情況及結果將及時以現場、書面或會議等形式向被督察對象反饋;督察組應如實報告日常督察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提出督察意見和處理建議,并匯總形成每月日常督察工作報告,報省督察辦。
《工作規程》還對被督察對象提出了相關工作要求,包括不得干預、干擾督察正常工作;不得威脅、恐嚇、拉攏、腐蝕督察工作人員;不得向督察組提出無理要求,不得私下打聽督察處理意見;不得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和陷害;不得故意混淆問題真相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等。
《工作規程》同時規定,督察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省委九項規定精神和黨風廉政有關要求,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政紀律、工作紀律、群眾紀律和生活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