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公布一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兩法銜接”類)(下)
今年以來,湖南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持續深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依法嚴肅查處了一批涉嫌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現公開發布兩批典型案例。
(下)
六、湖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9日,生態環境部派益陽市2023年監督幫扶(第十六輪次)工作人員對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企業湖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1.該公司脫硫設施未正常發揮脫硫作用;2.該公司煙氣在線監測設備預處理采樣管路懸空未連接至分析儀,分析儀進氣連接標氣管路。經監測,該公司二氧化硫折算平均濃度為1092mg/m3,超過了該公司的排放限值。根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該公司涉嫌以篡改監測數據的方式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七項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2024年1月31日益陽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益陽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公安機關于2024年2月21日刑事立案,目前案件在偵辦中。
【典型意義】
污染源在線監控是生態環境部門強化非現場監管的重要手段,完善而先進的數字化環境監控體系對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確保污染源在線監控設施設備正常運行是重點排污單位的法定責任。通過該案件的辦理,有效地震懾了排污單位及在線監控運維企業,倒逼企業規范運行在線監控設施。
七、易某涉嫌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非法收集、轉運、處置危險廢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6日,岳陽市生態環境局岳陽縣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易某駕駛輕型廂式貨車,貨箱內放有廢油收集鐵箱1個和1套抽油裝置(吸油泵、吸油管1根),廢油收集鐵箱內裝有黑色液體,經當事人現場確認該液體為在岳陽漁政碼頭運煤貨船舶上和岳陽市內汽車修理門店收購的廢機油。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車輛、輪船及其它機械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廢發動機油、制動器油、自動變速器油、齒輪油等廢潤滑油屬于危險廢物,類別HW08,廢物代碼為900-214-08。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易某的違法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2024年3月,岳陽市生態環境局岳陽縣分局將該案件移送岳陽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岳陽縣公安局于2024年7月17日對易某涉嫌污染環境案立案偵查。
【典型意義】
該案犯罪嫌疑人涉及多家汽車修理門店,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執法部門及時啟動聯動機制,公安機關及時介入控制現場,生態環境部門迅速開展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為案件成功告破奠定了堅實基礎,為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提供了典型經驗。
八、衡陽市某扎管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日,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衡陽市某扎管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未經過充分論證,且未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情況下,擅自改變除塵方式,將排污許可證載明的原料堆場配套建設的布袋除塵器停運,廢氣無組織排放,存在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行為。
【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2023年11月21日,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處47萬元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尹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緊密聯動,切實加強“行刑銜接”,進一步提高了環境違法成本,增強了法律的震懾力。本案由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分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了罰款和拘留的行政處罰,對該類違法行為敲響警鐘,起到了懲罰一個、教育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
九、郴州市永興縣某冶煉有限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2日凌晨,郴州市生態環境局永興分局執法人員在永興縣太和工業園進行夜查時,發現某冶煉有限公司廠區外雨水管網中有外排廢水,經調查,該公司采取軟管采取虹吸的方式將初期雨水池未經處理的廢水通過雨水排放口排入園區雨水管網。經對外排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結果顯示砷濃度為3.44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5.88倍。該公司通過私設暗管以逃避監管的方式超標排放廢水,涉嫌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排放砷、鎘和鉈的污染物。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九條和《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該企業以上行為涉嫌嚴重污染環境,永興分局于2024年8月8日將該案件線索移送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2024年8月20日,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以涉嫌污染環境案將相關負責人進行刑事拘留。目前,該案正在偵辦中。
【典型意義】
一是常態監管,打擊違法行為。永興分局執法大隊對園區內所有排污企業實行全天候有效監管,確保園區生產的穩態發展。
二是部門聯動,及時查明案情。永興分局經初步判定涉嫌環境違法犯罪后,迅速與公安部門對接并移送相關案件資料,共同對案情進行分析,聯合開展調查,做到了行政執法調查與刑事立案偵查無縫銜接,通過技術手段,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違法事實。
十、永興縣黃某涉嫌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7日,群眾信訪稱永興縣城內出現異常刺鼻氣味,郴州市生態環境局永興分局執法人員對縣城周邊進行排查,于2024年10月8日在永興縣便江街道發現嫌疑人黃某正在新灣組空沖垅水庫旁進行固體廢物露天焚燒。永興分局立即聯系永興縣公安局開展聯合調查,黃某從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收集了28.45噸廢棄電路板和廢銅箔紙,運至永興縣進行露天焚燒,火法提煉重金屬,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廢電路板屬于HW49其他廢物(900-045-49),經過磅廢棄電路板總計28.45噸。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九條及《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黃定旭的以上行為涉嫌嚴重污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永興分局決定對黃某在永興縣便江街道沙橋村新灣組空沖垅水庫旁焚燒場非法露天焚燒的電子元件(廢棄電路板和廢銅箔紙及焚燒廢棄電路板和廢銅箔紙的殘渣)予以查封(扣押)。永興分局于2024年10月21日將該案件線索移送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2024年10月24日,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以涉嫌涉污染環境案對黃某進行刑事拘留。目前,該案正在偵辦中。
【典型意義】
一是嚴抓嚴懲,強化環保意識。為確保永興城區及其周邊地區大氣環境安全,永興分局執法大隊在收到群眾反映后立即對永興城區及其周邊地區進行排查,并及時發現并查處了黃某的違法行為,避免了重大輿情的事件的發生,調動了公眾參與環保的積極性,增強了公眾的環保意識。
二是多方聯動,及時查明案情。永興分局經初步判定涉嫌環境違法犯罪后,迅速與公安部門對接并移送相關案件資料,共同對案情進行分析,聯合開展調查,行政執法調查與刑事立案偵查無縫銜接,通過技術手段,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違法事實。
三是強力打擊,形成震懾作用。非法焚燒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嚴重影響居民健康,容易造成重大輿情事件影響執法部門的公信力。通過強力打擊、嚴肅處理此類非法露天焚燒行為將涉案人員依法刑事拘留和批捕,對相關違法行為形成強有力的震懾作用,保障永興城區及其周邊地區大氣環境安全。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七)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第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后果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二)干擾系統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因系統不能正常運行而嚴重失真的。
第十一條第二款 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第四款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條第二款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條第二款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
第七條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四)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
第四條 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五)破壞、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線、監控儀器或儀表以及其他監測監控或輔助設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