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直管單位:
《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試行)》已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6月17日
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
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樹立和維護我省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推進規范文明執法,根據財政部、司法部《關于印發〈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的通知》、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的通知》、省財政廳、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結合生態環境系統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以下簡稱著裝),是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穿著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佩戴統一的執法標志。
第三條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應當著裝情形”、“宜著裝情形”、“不宜著裝情形”、“禁止著裝情形”的統一規定執行。
(一)應當著裝情形。
1.全省各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職能)工作時間內;
2.全省各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開展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現場檢查、媒體宣傳時;
3.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已著裝人員參加隊列訓練、重要會議和重要活動時;
4.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明確的其他著裝情形。
(二)宜著裝情形。
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環境監管及環保督察等職能的人員,在面對行政相對人履行相關職能,開展現場行政檢查、環保督查時,一般情況下宜規范著裝(調研、技術幫扶等除外)。
(三)不宜著裝情形。
1.進行暗查暗訪或執行特殊工作任務不宜著裝的;
2.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3.女性執法人員懷孕期間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4.單位明確的其他不宜著裝情形。
(四)禁止著裝情形。
1.非因工作需要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2.因違法亂紀被停職、接受審查的;
3.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的;
4.其他影響執法人員形象的著裝情形。
第四條規范著裝要求。著裝時應保持制服整潔統一,儀容端莊,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服裝不得混穿。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男、女著制式襯衣時,下擺應扎在褲腰內(夾克執勤服和短袖襯衣除外)。
(二)按照規定佩戴胸號、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標志。不同標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執法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
(三)保持制服干凈整潔。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懷,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褲腿。
(四)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不得留怪異發型。男性人員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女性人員留長發者不得披散發,不得化濃妝;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佩戴彩色眼鏡。
(五)執法人員著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應當佩戴執法帽。在現場執法時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佩戴安全帽等個人防護裝備。
(六)兩名或以上執法人員同時在同一場所執法,應當穿著相同季節款式的執勤服或常服。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
(八)執法人員著裝時,應當舉止文明。
(九)執法人員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有效執法證件。
第五條加強著裝日常管理
(一)加強著裝隊列訓練。各單位應組織執法人員加強隊列訓練,持續提高規范化著裝水平。
(二)加強季節換裝管理。季節換裝的時間原則上為五一節后著夏裝,國慶節后著秋冬裝。各單位換裝時間可結合實際情況統一調整。
(三)加強執法標志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裝以及胸號、帽徽、肩章等標志,不得贈送、租借。因公損壞、損失的,按程序申請補發。
(四)加強人員異動著裝管理。新增執法人員原則上每年5月、10月集中申請辦理服裝配發手續。執法人員辭職、被辭退或者開除的,應當交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志。執法人員調離、退休的,一般應交回所有標志。各級人事部門見到服裝和標志回收回執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五)明確職責形成監管合力。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與標準處負責省生態環境廳本級執法證件和制式服裝胸號的審核;人事處負責省生態環境廳本級制式服裝和標志配發人員、機構的審核;科技與財務處負責省生態環境廳本級著裝采購的經費保障;廳直屬機關黨委負責省生態環境廳本級著裝執紀監督;辦公室(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負責省生態環境廳本級制式服裝和標志的領用、廢舊制式服裝收回、檔案管理及保管等工作。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可參照省生態環境廳職責劃分,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事項。
第六條對違反本規定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執法人員,視情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情節輕微的,可以當場進行批評教育和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以扣留其證件,并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
(三)對屢次違規者,應當在本單位范圍內予以通報,并在年度考核中降低考核等次。
第七條本規定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