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22年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機動車檢測弄虛作假(2022年第二批)
湖南省2022年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
——機動車檢測弄虛作假(2022年第二批)
近年來,長沙、湘潭、常德、邵陽等地執法人員對機動車檢測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少數第三方檢測公司存在偽造機動車排放結果和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等環境違法行為。根據《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發布制度》的要求,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引導企業切實履行環境保護責任,有效震懾違法違規環境違法行為,現向社會公開發布7起機動車檢測弄虛作假環境違法案件。
一、湖南某遠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案
一、案情介紹
2020年10月9日,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湖南某遠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了執法檢查,檢查發現:湖南某遠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檢測車間安檢動態終點區鋪設有氣管并連接了機動車尾氣取樣探頭、過濾器、三通閥門等,該氣管通過檢測車間地板通道接入檢測控制室,并在控制室外通過三通閥門連接到檢測分析儀工位機取樣進氣口。執法人員通過調取環檢線實時監控視頻錄像及調查詢問該公司相關人員,查明該公司弄虛作假,通過地板通道的氣管、以車況正常車輛尾氣替代待檢車況不佳車輛尾氣的方式對三臺車輛進行了檢測,并出具了合格檢驗報告,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
二、案件處理結果
湖南某遠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在機動車排氣檢測業務中弄虛作假,以其他車輛尾氣替代待檢車輛尾氣的手段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的行為,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之規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之規定,長沙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沒收違法所得42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該單位已繳納罰款并拆除違規設施。
二、湘潭市某某環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一、案情介紹
2021年5月17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和生態環境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經調取湘潭市某某環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監控視頻時發現該公司涉嫌違法。根據湘潭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中心移交的案件線索,2021年5月20日,湘潭市環境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會同湘潭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中心工作人員到該公司進行現場調查,進一步調查核實:該公司在2021年5月12日—5月14日對湘CA***6、湘CH***7等2輛車進行尾氣檢測時,發現有明顯可見黑煙,仍對2輛車出具了檢驗合格報告。而根據《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的結果判定要求,如果車輛排放有明顯可見煙度或煙度值超過林格曼1級,則應判定為檢驗不合格。該公司在檢測過程中,工作人員未按照操作規定將尾氣檢測探頭插入到檢測車輛排氣管指定位置(尾氣檢測探頭應插入排氣管內40厘米),插入排氣管內不足40厘米,導致檢測數據失真,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
二、案件處理結果
湘潭市某某環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0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
三、湘潭某暢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一、案情介紹
2021年11月28日,湘潭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中心以《工作交(協)辦聯系單》的形式移送湘潭某暢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在檢測湘CL***6、湘C5***9及湘B9***7尾氣檢測中涉嫌違法的線索。2021年12月1日,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會同湘潭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中心工作人員現場調監控錄像對該公司進行了進一步調查、核實,查明:
1、該公司在2021年3月26日對湘C5***9進行尾氣檢測時,發現有明顯可見煙度,仍對該車出具了合格檢驗報告,而根據《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的結果判定要求,如果車輛排放有明顯可見煙度或煙度值超過林格曼1級,則應判定為檢驗不合格。
2、2021年4月29日,在對湘CL***6(有雙排氣管)檢測時,只插入了單排氣管探頭;
3、2021年8月27日,對湘C5***9及湘B9***7尾氣檢測時,檢測探頭插入不足40厘米。
另查明,該公司對湘C5***9、湘B9***7、湘CL***6等三臺車進行尾氣檢測的收費標準為100元/輛。
二、案件處理結果
湘潭某暢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湘潭市生態環境對該公司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00元整,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
四、湘潭某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案
一、案情介紹
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湖南省生態環境廳交辦任務,2020年10月30日,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湘潭某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了執法檢查。經現場調取視頻資料、調查詢問等方式發現:該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13時10分對明顯冒黑煙的車輛湘A6***E檢測時,以及2020年10月10日14時30分對明顯冒黑煙的車輛湘CA***9檢測時,采取將尾氣檢測采樣管插入深度調整至15-20CM處,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同時調查發現:該公司車輛環保檢驗費用為100元/輛。
二、案件處理結果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沒收違法所得200元,并處以罰款15萬元。
五、湘鄉市某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案
一、案情介紹
2020年12月17日,湘潭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中心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監控發現湘鄉市某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有限公司對牌照號為湘AU***6、湘C7***5的兩臺柴油汽車進行尾氣檢驗時涉嫌違法。湘潭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中心將此情況以《工作交(協)辦聯系單》的形式移送湘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進一步調查處理。
2020年12月18日,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會同湘潭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中心工作人員對該公司進行了執法檢查。經查:
1、該公司在2020年12月17日對湘AU***6、湘C7***5兩輛車進行尾氣檢測時,發現有明顯可見煙度,仍對兩輛車出具了合格檢驗報告,而根據《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的結果判定要求,如果車輛排放有明顯可見煙度或煙度值超過林格曼1級,則應判定為檢驗不合格。
2、2020年12月17日,該公司在對湘C7***5的車輛進行尾氣檢測時未在檢測線上進行,而是在機動車通道上進行的檢測。
另查明,該公司對湘AU***6和湘C7***5兩臺柴油汽車進行尾氣檢測的收費標準為150元/輛。
二、案件處理結果
湘鄉市某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00元整,并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整。
六、常德市安鄉某通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偽造檢驗結果案
一、案情介紹
2021年10月14日,常德市生態環境局機動車尾氣檢測中心工作人員通過移動污染源在線監管平臺,發現安鄉某通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在機動車尾氣檢測中利用三通閥門違規鋪設取樣管,使用合格車輛替代不合格車輛進行檢測,給排放不達標的車輛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常德市生態環境局安鄉分局執法人員隨即對該公司進行核查,通過對案發時間的視頻核對,核實該公司分別在2021年9月24日、10月8日,兩次利用合格車輛替代不合格車輛進行檢測,并出具了5份虛假檢驗報告。另查明,該公司出具5份虛假檢驗報告違法所得為1275元。
二、案件處理結果
常德市安鄉某通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常德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安鄉某通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1275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整。該公司被查處后,積極整改,拆除了代檢作弊設施,在操作車間增加監控攝像頭,規范了檢驗操作流程。
七、新邵縣某宏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案
一、案情介紹
2019年9月16日,省質量市場監督局、省生態環境廳、省交警總隊雙隨機聯合檢查時通過調取監控視頻發現新邵縣某宏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存在用甲車代替乙車監測、車輛取樣管未取樣仍出具排放合格報告的情況。
2019年9月17日,邵陽市生態環境局新邵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了執法檢查。通過現場調查、詢問、查看照片、觀看視頻等方式查明:該公司2019年8月15日在對湘E2***8車輛尾氣檢測的過程中取樣管未插入被檢車輛的取樣口內取樣而出具了排放合格的檢測報告;2019年6月26日在對湘E24**2車輛進行尾氣檢測的過程中取樣管未插入到被檢車輛取樣口內取樣而是將取樣管插入到湘E2B**2車輛的取樣口內進行尾氣取樣,出具了排放合格的檢測報告。
二、案件處理結果
新邵縣某宏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在機動車排氣檢測業務中虛弄作假檢測,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邵陽市生態環境局新邵分局對該公司罰款人民幣10萬元。責令其進行整治、召回涉事車輛重檢。
【典型意義】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汽車為主的機動車數量越來越龐大,機動車行駛過程中產生的尾氣特別是不達標的尾氣,對我們生活的環境造成重要的影響。機動車尾氣排放已成為城市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機動車排放檢測機構作為檢驗機動車尾氣是否達標的重要機構,是控制道路移動源的“最后一道閘門”,是移動污染源“源頭治理”的關鍵之一。如果其檢測過程弄虛作假,形同虛設,未真正發揮檢測監督作用,任由機動車超標尾氣隨意排放,必將影響所在轄區的生態環境質量,因此,必須加大對機動車排放檢測機構的監管,杜絕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等環境違法行為。
近年來,湖南省生態環境部門加大對全省機動車檢測機構行業的執法檢查,查處了一批不規范檢測、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典型案例,有效打擊了機動車檢測行業環境違法行為,極大地震懾了機動車檢測機構行業,對機動車檢測行業起到了良好地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