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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1年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移送行政拘留類)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時間:2021-12-01 10:10   【字體:    


  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和《2021年生態環境執法要點》,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制定了《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發布制度》,建立了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發布機制,定期與不定期的發布指導性典型案例,供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參考。

今年以來,湖南省生態環境系統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打擊力度,嚴厲查辦了一批案件。為進一步形成有效震懾,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現向社會集中公開發布4件涉水污染物排放的移送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

移送行政拘留類

(一)湖南某港務有限責任公司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介紹

2021年4月7日,中央第六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湘潭市湘江沿岸港口、碼頭開展現場核查。根據現場核查反映的問題線索,4月9日,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湖南某港務公司碼頭開展現場執法檢查。該碼頭位于霞城鄉下攝司鐵牛埠,原為湘潭鐵牛埠港區一期工程,2003年取得湖南省環保廳環評批復,2014年湖南省環保廳批文同意該項目業主變更為湖南某港務公司。項目建設內容為千噸級雜貨泊位一個,千噸級重件泊位一個,千噸級散貨泊位一個,吞吐量為60萬噸。相關環保審批、驗收及排污許可手續辦理完全。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碼頭東西兩側堆存大量煤炭,部分煤炭堆存高度超過圍擋高度,且未進行有效覆蓋;堆存場地未進行雨污分流,地面積水、積泥嚴重;煤堆場靠近湘江的南側水泥護坡存在一處PVC管口,管口至護坡底有明顯廢水外排遺留的黑色污漬痕跡,岸邊部分區域及江面部分水體呈黑色。根據該單位環評批復和排污許可證規定,碼頭內地面沖洗水不外排,但上述痕跡顯示該碼頭通過PVC管道外排廢水至湘江。

水泥護坡暗管偷排痕跡

二、案件處理結果

該單位利用PVC管道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東側煤炭堆存超過圍擋并未及時覆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湘潭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企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責令改正行為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該企業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5萬元整;對其碼頭煤炭堆存高度有效覆蓋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5萬元整,共處罰款20萬元整。

2021年4月2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湘潭市生態環境局針對其“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將案件移送至湘潭市公安局。2021年5月21日,當地公安部門對該企業生產部負責人王某下達予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該碼頭已按照“一港一策”要求完成散貨皮帶通廊、散貨堆存大棚及噴淋系統、碼頭廢水處理系統、危廢貯存間等環保設施的建設和改建,并已完成項目驗收,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了生產作業對環境的影響。

散貨大棚及噴淋設施已完成建設

三、典型意義

1、精準執法,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此案在企業涉水問題的調查中,雖未抓到企業偷排現場,但執法人員多次走訪現場,認真細致開展調查詢問,固定相關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企業逃避監管方式偷排廢水的違法行為得以坐實,并移送公安進行行政拘留。除了調查企業涉水問題外,執法人員還對碼頭堆存散貨涉及的污染大氣環境問題予以進一步調查處理,有效打擊企業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2、舉一反三,制定港口環保整治標準。通過此次中央環保督查公布的典型案例,湘潭市委市政府深刻意識到港口碼頭環保治理的緊迫性。根據《湖南省干散貨碼頭環保隱患整治指南》,湘潭市及時制定了《湘潭市港口碼頭污染問題整改方案》,開展全市港口、碼頭專項檢查,要求各港口、碼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分類施策,制定“一港一策”整改方案,從源頭防治污染。

3、以案釋法,典型案例威懾違法行為。此案以點帶面,通過對典型散貨碼頭開展執法檢查,從中發現湘潭市港口、碼頭環保管理上的共性問題,以雷霆手段警醒相關行業企事業單位及時關注自身生態環境管理現狀,定期開展自查自糾,對發現的相關環保問題及時整改,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

(二)洪江市某礦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案

一、案情介紹

2021年1月19日,洪江市塘灣鎮畔上村平溪河水質監測斷面出現銻濃度異常事件。在排查過程中發現,平溪河支流上游洪江市某礦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污水處理站廢水異常排放。通過懷化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調查發現,該公司污水處理站處理能力為2000m3/d,主要處理來自井的涌水尾礦庫滲濾液。污水處理站為間歇式運行模式,當氣浮球達到設定的水位時,抽水泵自動運行,將涌水抽至污水處理站,因此需要時刻關注處理站的動態情況,判斷是否有廢水進入,再進行人工投藥和測試pH值等操作,以確保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2020年12月份以后,該公司內部人事調整,權、李負責污水處理站的運行,兩人沒有經過專業培訓就上崗,工作責任心和環保意識相對較差,且兩人實行輪流值班制,單人在崗工作時間長達24小時,兩人值班期間都存在有廢水進入污水處理站時,不能及時按操作規程,進行人工投放生物制劑、石灰乳、絮凝劑和pH值測試等操作,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以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污水處理站總排口銻濃度為0.823mg/L,超標1.7倍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構成了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

二、案件處理結果

2021年1月20日、24日,懷化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洪江市某礦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張鵬、操作工李紅、曾權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對生產現場進行了勘察,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經現場調查詢問以及調取相關資料證實該公司自2020年12月份以來,污水處理站工作人員不按操作規程進行人工投藥和pH值測試等操作,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實施了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和《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相關規定,經研究,對洪江市某礦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處罰款60萬元整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1年1月29日,洪江市公安局對該公司三人實施了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2021年3月12日,該公司繳納罰款60萬元整。

三、典型意義

此案件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主動作為、周密部署、精準執法,有力地打擊違法行為,有效維護了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權威,進一步彰顯生態環境部門以“鐵腕治污”的堅定決心。同時案例啟示我們,企業是履行環境污染防治的主體,即使配套建設了污染防治設施,但如果企業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不強,日常管理不科學、不合理,則仍存在污染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的風險,如果不加強日常管理則可能導致發生危害結果,提醒企業和個人一定要時刻樹立生態環境守法意識。

(三)安化羊角塘鎮某某生豬專業養殖場等8家養殖場違法排污案

一、案情介紹

2021年3月4日,安化縣組織3個執法辦案組、1個現場采樣組、1個法律顧問組的15名成員分別前往羊角塘鎮竹田村、銀花溪村、董木溪村、塘九村等村組進行包片蹲點值守,對當地群眾反映強烈的養殖場進行重點巡查和勘察,發現某某生豬專業養殖場等8家養殖場私設暗管、利用滲井滲坑、以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污,執法人員立即展開調查,現場采樣,鎖定證據。

  

執法人員全程攝像,現場鎖定違法排污證據

采樣監測人員在排污現場采樣、封樣

某養殖場私設暗管逃避監管排污現場

某養殖場私設暗管逃避監管排污現場

二、案件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參照《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經安化分局案審會會議研究決定,益陽市生態環境局安化分局8家規模養殖場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私設暗管排污、利用滲井滲坑直排糞污等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總計罰款98萬元。

2021年3月22日,益陽市生態環境局安化分局將非法排污行為適用行政拘留的8起案件向安化縣公安局移送,案件所涉養殖場負責人均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三、典型意義

益陽市生態環境局安化分局在此次畜禽養殖專項執法行動中摸索創新執法工作思路,協同公檢法機關加強執法力度,統一環境執法標準,敢于動真碰硬,敢向違法排污者“亮劍”,確保最嚴執法真正落地,彰顯了環境執法威力,切實維護了群眾環境權益。

(四)株洲市某生態農業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

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介紹

2021年2月3日,市生態環境局攸縣分局對位于該縣淥田鎮的株洲市生態農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私自在養殖區污水處理池與附近林地之間設置了一根軟管,將污水處理池未經處理的養殖廢水繞過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抽排至沒有采取任何防滲措施的林地。執法人員隨即對軟管出水口進行采樣監測。根據監測報告結果顯示,該處外排污水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分別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01)1.09倍和1.65倍。

    二、案件處理結果

經調查查明,該公司主要從事生豬養殖,存欄3000頭因現有污水處理設施無法滿足處理需求,為掩人耳目,該公司選擇通過私設暗管的方式排放污水。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執法人員當即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3月15日,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0萬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將該公司責任人陳某某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4月12日,陳某某被攸縣公安局實施行政拘留5日

案發后,該公司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積極主動繳納10萬元罰款,并投入310萬元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目前,該公司已將排至外環境的污染物和污染痕跡全部清除,廠區已全部實現雨污分流。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株洲市某生態農業有限公司為一己私利,罔顧國家法律法規,在明知污染防治設施無法滿足處理現狀的情況下,不是積極主動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而是鋌而走險,采取私設暗管的形式,企圖逃脫環保部門監管;不是積極主動落實企業污染防治主體責任,而是置大眾環境權益于不顧,長期偷排廢水,污染周邊環境;不是積極主動想方設法變廢為寶,而是因循守舊,不僅不創新治理手段妥善處置污水,反而以身試法挑釁法律,親手讓自己的“生態農業”變得“不生態”,最終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案發后,負責人后悔不已,公司被處罰款,責任人被行政拘留,教訓十分深刻。警示廣大生產經營者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一定要知法守法,切莫存在僥幸心理,務必要認真落實好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障企業健康發展。

湖南省2021年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移送行政拘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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