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態環境廳解讀《湖南省貫徹落實〈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 索引號:430S00/2024-101950
- 發布機構: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日期: 2024-07-29 11:46
- 名稱: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解讀《湖南省貫徹落實〈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解讀《湖南省貫徹落實〈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一、背景依據
生態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工作,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2015年,原環境保護部印發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明確了生態環境監測弄虛作假的具體情形及處理要求。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要求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為貫徹落實上級文件要求,進一步細化我省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判定和處理,省生態環境廳組建工作專班,積極對接國家政策,廣泛開展調研摸底,充分征求部門意見,起草編制了《湖南省貫徹落實〈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征求意見過程
2024年3月5日,工作專班完成《實施細則》初稿,經廳內相關處室單位研究后形成《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實施細則》征求了生態環境部監測司、監測總站、省廳各處室、各市州局、省監測中心、各市州監測中心、部分排污單位及第三方監測機構等54個單位的意見,共收到86條意見或建議。經研究,采納60條,部分采納8條,未采納18條。《實施細則》在通過合法性和公平競爭審查后,在省司法廳備案登記,于2024年6月28日正式印發。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正文共16條。包括目的和依據、基本原則、名詞解釋、適用范圍、職責分工、管轄與調查、責任義務、判定程序、判定復核、平臺管理、禁止參與政府采購、依法查處、線索移送、損害索賠、追責問責等內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四、主要特點
一是設定判定程序。《實施細則》在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件辦理過程中規定了判定及復核程序,在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是案件辦理的重要證據。
二是實行信息化管理。《實施細則》明確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管理平臺”的建設和運行,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弄虛作假行為判定成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弄虛作假機構及責任人員不良行為信息錄入平臺。該平臺為全省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實時查詢服務。
三是依法分類處理。《實施細則》規定,當事人構成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屬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轄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于不屬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和時限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于外省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涉嫌弄虛作假的,應當向機構注冊地所屬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報或移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四是依法限制從業。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施了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