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行湖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暫行)
- 索引號:430S00/2025-066570
- 發布機構: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日期: 2025-03-28 16:30
- 名稱: 關于推行湖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暫行)
HNPR-2025-13007
關于推行湖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制度的指導意見(暫行)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各金融監管分局,各財產保險公司湖南(?。┓止?,各有關單位:
為健全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進一步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充分發揮綠色保險和市場機制作用,助力企業提高環境風險防控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能力,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關于推動綠色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金規〔2024〕5號)、《關于全面推進美麗湖南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現就推行湖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投保單位范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依法應當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一)收集、貯存、運輸、利用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
(二)湘江流域涉重金屬等環境污染高風險企業;
(三)納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單位;
(四)其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單位。
鼓勵其他排污單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二、保險責任和保險費率
(一)湖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包括:
1.生態環境損害。即投保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發生地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的行為,導致生態環境受損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應急處置與清污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及鑒定評估、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
2.第三者人身損害。即投保單位因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導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人體疾病、傷殘、死亡等,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3.第三者財產損害。即投保單位因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4.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引發的合理的訴訟費、仲裁費等法律費用。
5.其他約定賠償責任。
(二)湖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并動態調整。保險公司根據湖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純風險損失率,綜合考慮投保單位的行業類型、生產規模、環境風險等級、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歷史保險理賠等因素,科學合理厘定費率,最大限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投保單位持續改進污染防治工作,主動提高環境風險防控能力。
(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湖南金融監管局)會同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指導保險公司建立費率動態調整機制;指導省保險行業協會組織制定湖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行業示范性條款。
(四)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條款費率,不得以特別約定、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實質改變條款內容。
(五)鼓勵保險公司通過商業附加險擴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障范圍。投保單位根據環境風險防控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購買相關商業附加險。
三、保險公司資格
開展湖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和能力,并滿足以下條件:
(一)商業信譽良好,湖南省內營業機構近三年經營活動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在開展業務的市州設有分支機構;
(三)有充足的償付能力,符合以下三項監管要求:
1.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2.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3.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
(四)配備組織開展湖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宣傳、培訓等事故預防服務的管理人員;
(五)滿足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投保和承保要求
(一)投保單位自主選擇符合資格條件的保險公司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前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交行業類型、生產規模、環境風險等級及應急預案備案情況、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公共信用信息報告以及歷史保險理賠等相關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二)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履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義務,根據實際情況列支一定比例服務費,用于服務投保單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培訓等事故預防服務工作;建立快速理賠機制并及時足額理賠;加強內部監督和考核,確保為投保單位提供高質高效服務。保險公司不得惡意低價承保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泄露投保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五、保障措施
省生態環境廳協調推進湖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建立相關評估制度。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依法應當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單位名錄,對未依法投?;蚶m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單位,督促其投?;蚶m保。湖南金融監管局和轄內各分局對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及其實施的承保、理賠、事故預防服務支出等有關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單位要加強相關普法宣傳和輿論引導,增強全社會綠色保險意識,共同推動湖南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落地生效。
本指導意見自2025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南監管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