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 索引號:430S00/2023-00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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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日期: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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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各產業園區管委會,各相關單位:
《湖南省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第25次廳黨組(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12月20日
湖南省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省環保信用體系建設,提升產業園區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推動產業園區綠色發展,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產業園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8〕15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產業園區生態環境管理的通知》(湘環發〔2020〕27號)等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及以上產業園區環保信用信息歸集、信用等級評定、信用評價結果公開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及文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法、程序,對產業園區的環保信息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產業園區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工作,堅持“公平、公開、公正”、“輿論監督與行政監管相結合”和“定期發布與動態修復相結合”的原則,提高產業園區生態環境管理能力,推動產業園區高質量綠色發展。
第五條 全省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工作在湖南省生態環境廳(以下簡稱省生態環境廳)的統一組織下實施。
湖南省環保信用評價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環保信用評價辦公室)負責省級及以上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工作,負責發布全省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及評價標準,建設全省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管理系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配合相關工作。
二、評價標準
第六條 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實行計分制,滿分為12分。依據《湖南省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標準》(詳見附件)核算分值,核定相應的環保信用等級評價結果。
第七條 環保信用評價等級由核算分值確定,各產業園區的初始環保信用分值為9分。
第八條 產業園區環保信用等級根據環保信用分值高低分為環保誠信園區、環保合格園區、環保風險園區三個等級。
環保誠信園區:環保信用分值10分及以上;
環保合格園區:環保信用分值5分以上,10分以下;
環保風險園區:環保信用分值5分及以下。
第九條 《湖南省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標準》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并適時修訂公布。
三、評價工作程序
第十條 產業園區的環保信用評價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實施:
(一)印發通知。省生態環境廳向各參評產業園區下達《湖南省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告知書》并在省廳網站公布。
(二)自查自報。各產業園區按照本辦法及告知書要求在每年12月5日前提交上年度12月份至本年度11月底期間的環保信用評價自查報告,上報數據必須真實、準確、可靠。
(三)核查與抽查。省環保信用評價辦公室組織各市州生態環境局依據自查總結報告對產業園區進行核查,同時隨機進行抽查或根據舉報信息予以核查,一經核實,自查總結報告存在弄虛作假的,直接給予降一級評價。
(四)初級評價。省環保信用評價辦公室依據核查與抽查結果對產業園區進行綜合評定,擬定環保信用評價初評結果。
(五)結果公示。省環保信用評價辦公室在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公示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初評結果,征求產業園區及公眾意見,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省環保信用評價辦公室對公示期間收集的意見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對擬定初評結果進行調整。
(六)復核審定。產業園區對環保信用等級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前,向省環保信用評價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資料或證據。
省環保信用評價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異議的復核結果,報廳務會審定。
(七)統一公布。省環保信用評價辦公室通過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對外公布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結果。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查詢、使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結果每年發布一次,評價結果反映產業園區評價年度的環保信用等級。
四、環保信用修復
第十二條 環保信用修復是指產業園區為改善環保信用,在改進相關生態環境保護行為且消除不良影響后,向省環保信用評價辦公室提出申請,省環保信用評價辦公室核實確認后,修改其關聯的環保信用信息,調整環保信用等級的活動。
第十三條 產業園區在主動實施有效整改后,可在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公布6個月后向省環保信用評價辦公室提交信用修復申請及相關資料或證據。省環保信用評價辦公室在收到環保信用修復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對產業園區提交的環保信用修復申請及相關資料或證據予以核實,報廳務會審定。對符合修復條件的,予以修復;對不符合修復條件的,不予修復,并告知理由。
第十四條 省環保信用評價辦公室將通過修復后的產業園區環保信用等級調整情況向社會公布。存在發生對生態環境負面影響大、社會反映強烈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行為的產業園區,在結果公布的年度內不予修復。
五、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對環保誠信園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簡化項目審批準入、專項資金補助安排、評優評獎等方面予以支持,減少環境執法檢查頻次,連續兩年被評為環保誠信的園區予以加分獎勵。協調省直相關部門對環保誠信園區在建設用地、資金扶持、招商推介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對環保風險園區,可以采取下列懲戒性措施:
(一)在省政府各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活動中,建議取消產業園區及個人參評資格或出具否定性意見;
(二)暫緩受理產業園區調、擴規劃環評文件,至整改為環保合格園區。
第十七條 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同步抄送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科學技術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水利廳和湖南銀保監局等職能部門。
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將作為產業園區調、擴區、園區評先評優、五好園區評定、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評定、資金扶持、招商推介等相關生態環境方面的參考依據。
六、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標準》
附件
湖南省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二級評價指標 |
新評價標準 |
分值 |
1 |
環境準入 |
規劃環評 |
產業園區未按要求開展規劃環評或環境影響跟蹤評價。 |
-2 |
2 |
產業園區未落實“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等要求。 |
-1 |
||
3 |
化工園區認定后因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不達標導致復核不合格或被摘牌。 |
-1 |
||
4 |
環境監管 |
環保手續落實情況 |
產業園區內存在企事業單位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或未按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和輻射安全許可證。 |
-1 |
5 |
水環境管理 |
產業園區未按要求進行廢水收集處理或未達標排放的。 |
-2 |
|
6 |
氣環境管理 |
產業園區未建立工業爐窯、鍋爐清單和涉VOCs重點行業企事業單位管理臺賬,園區內存在工業爐窯、鍋爐或涉VOCs重點行業企事業單位未按規定建設、運行有效收集處理設施并達標排放。 |
-1 |
|
7 |
固廢管理 |
產業園區內存在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或連續2年規范化管理評估不達標企事業單位。 |
-1 |
|
8 |
土壤環境管理 |
產業園區內存在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和隱患排查。 |
-2 |
|
9 |
環境監測 |
產業園區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或自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 |
-2 |
|
10 |
監管能力 |
產業園區未按要求開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
-2 |
|
11 |
產業園區內存在被評為環保黑名單的企事業單位。 |
-1 |
||
12 |
環境信息管理 |
產業園區未建立健全“一園一檔”、“一企一檔”等環境信息管理檔案。 |
-1 |
|
13 |
風險防控 |
環境應急保障能力建設 |
產業園區未按要求制定或修編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1 |
14 |
產業園區未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環境應急救援物資配備不符合規定、環境風險防范措施不到位。 |
-2 |
||
15 |
環境風險 |
產業園區發生一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 |
-2 |
|
16 |
產業園區存在被中央或省級環保督察、生態環境警示片等反饋問題,或出現被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掛牌督辦或被省級主管部門約談、典型案例曝光、區域限批、移交問責等情況。 |
-4 |
||
17 |
產業園區因發生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被中央層面約談、典型案例曝光、區域限批、移交問責等情況或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 產業園區存在出臺“土政策”或以其他方式干擾執法,妨礙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環境違法問題的行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
直接評為環保風險園區 |
||
18 |
綠色發展 |
污染物減排 |
產業園區主要污染物削減率排名前10%。 |
+1 |
19 |
創新與示范 |
產業園區在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領域獲得省部級及以上表彰、推薦推廣。 |
+2 |
|
20 |
公眾參與 |
環保信息公開 |
產業園區未按要求及時公開年度環境監測報告或園區年度環境監測信息,園區污染物排放狀況、企業達標排放情況、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等環境信息。 |
-1 |
21 |
輿情與投訴 |
產業園區因環境問題引發集中或長時間信訪、投訴、上訪,引發負面輿情。 |
-1 |
|
22 |
其他 |
/ |
產業園區未按要求完成省生態環境廳其他年度任務。 |
-1 |
23 |
產業園區存在出臺“土政策”或以其他方式干擾執法,妨礙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環境違法問題的行為。 |
-1 |
||
24 |
產業園區連續兩年被評為環保誠信園區。 |
+1 |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
2023年1月5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