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南省社會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湖南省社會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廳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各市州發展改革委、永州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湘江新區經濟發展局:
為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中辦發〔2022〕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文件要求,現將《湖南省社會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湖南省社會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2月5日
附件
湖南省社會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全省統一的信用分級分類標準體系,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助力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中辦發〔2022〕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應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標準統一、協同共治、保障權益的原則,以省級社會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為基礎,建立科學合理的信用分級分類標準體系,對監管對象實施差異化、精準化監管,有效提升監管效能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 信用評價
第三條 省級社會信用綜合評價,是指省發展改革委依托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歸集共享的信用信息,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作為基礎,結合行業信用評價和市場信用評價,根據統一的權重系數對信用主體作出的綜合評價。信用評價對象包括企業法人、社會組織等信用主體。
第四條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由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公共信用信息直接進行評定。省發展改革委定期將評定結果通過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至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業務平臺和市州信用平臺。其中,企業法人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評定并推送下達,其他信用主體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聯合有關單位制定評價指引,并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即時調整。
第五條 行業信用評價,是由各省級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根據自身掌握和共享獲取的信用信息,結合本行業領域特點和工作實際,對本部門監管的信用主體作出的信用評價。
第六條 行業信用評價標準,由各省級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結合行業領域特點制定出臺、適時更新,并及時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可根據監管需要,將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和其他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吸納進本行業信用評價標準并占據適當分值,由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提供數據支撐。國家層面已出臺相關行業信用評價標準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從其規定執行。
第七條 市場信用評價,是指具備相關資質的專業信用服務機構根據市場主體委托,依法合規收集非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市場信用評價標準作出的信用評價。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社會組織或專業信用服務機構,制定出臺省級市場信用評價標準。
第八條 各省級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和信用服務機構應在完成信用評價后的5個工作日內,分別將評價結果共享至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具體推送內容如下:(一)信用主體名稱;(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三)評價時間;(四)評價單位;(五)評價等次和評價分值。
第九條 省級社會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按照“即時更新、即時共享”的原則動態產生,由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給省級有關單位及各市州信用平臺。省發展改革委通過“湘易辦”超級服務端、“信用中國(湖南)”網站、“湘信碼”(企業版)等渠道提供省級社會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的對公查詢服務。
第三章 信用分級分類
第十條 省級社會信用綜合評價按照百分制計算,由省發展改革委將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行業信用評價(含市場信用評價)分別按50%、50%的比例綜合計分。市場主體在多個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有行業信用評價的,按照加權平均值計算。省發展改革委聯合各省級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共同制定并適時更新省級社會信用綜合評價權重系數。全省各類信用主體按照評級分值劃分為四等九級。詳見下表:
等次 |
等級 |
評分區間 |
優 |
A |
90<X≤100 |
A- |
85<X≤90 |
|
良 |
B+ |
80<X≤85 |
B |
75<X≤80 |
|
B- |
70<X≤75 |
|
中 |
C+ |
60<X≤70 |
C |
50<X≤60 |
|
C- |
40<X≤50 |
|
差 |
D |
0≤X≤40 |
第十一條 信用主體具有以下五類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在省級社會信用綜合評價中直接認定為“差”等次。
(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
(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
(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五)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規章認定的嚴重失信行為。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二條 各級各部門應在行政管理事項和公共服務工作中對省級社會信用綜合評價結果“逢辦必查”,為開展精準監管、包容審慎監管、重點監管提供支撐。未出臺行業信用評價標準的省級主管(監管)部門應以省級社會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為依據,制定覆蓋全省的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對不同信用等級信用主體實施差異化監管或差異化政策扶持。各級各部門應通過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開展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核查應用,并同步反饋應用成效。
第十三條 對信用等次為“優”的信用主體,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適當降低抽取比例,減少檢查頻次,可視情采取書面檢查方式開展檢查;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給予優先辦理、信用承諾、容缺辦理等便利。
第十四條 對信用等次為“良”的信用主體,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保持常規監管頻次和抽取比例,對被抽中企業正常開展現場檢查;對企業加強行政指導,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企業修復信用、合法經營。
第十五條 對信用等次為“中”的信用主體,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適當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抽查頻次,適當加強現場檢查;對企業加強行政指導,采取約談教育等手段督促企業修復信用、合法經營;在開展相關專項治理行動時列為重點關注對象。
第十六條 對信用等次為“差”的信用主體,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大幅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檢查頻次,對被抽中企業開展現場檢查;在行政管理中依法限制享受便利化措施;在開展相關專項治理行動時列為重點關注對象。
第十七條 各級各部門在政府性資金安排、項目支持、公共資源交易和表彰獎勵等工作中,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信用評價得分較高的信用主體。對信用等次為“差”的信用主體,各級各部門應依法依規限制其申請財政性資金安排和項目支持;限制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以及政府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在進行行政許可審批時建立退出機制,待相關主體提升信用等次后重新核發。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結合監管實際,可依法依規采取其他分級分類監管措施,探索開展企業法人、社會組織信用評價與相關自然人信用評價的互通掛鉤機制。
第十八條 各級各部門不得違背關于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相關要求,以信用評價、信用評分等方式變相設立招標投標交易壁壘,不得對各類經營主體區別對待,不得將特定行政區域業績、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作為信用評價加分事項。
第十九條 鼓勵在各類市場經濟活動中應用省級社會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和行業信用評價結果。鼓勵信用主體在市場交易、企業管理、融資信貸等活動中,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信用服務機構開展市場信用評價。
第五章 市場主體權益保護
第二十條 各級各部門要加強信用主體信用信息安全防護,推進信用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詢使用、應急處理等制度機制,保障信用信息在信用評價和評價結果應用中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各級各部門要建立信用評價和評價結果應用全流程管理體系,完善侵權責任追究機制,對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虛構、刪除、泄露相關信息,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對存在弄虛作假、敷衍應付等問題,影響分級分類監管工作有效開展的,按照有關規定約談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部門要建立異議處理機制。信用主體對有關信用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在“信用中國(湖南)”網站在線提交異議申請。作出信用評價的部門單位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處置。原信用評價結果確與事實不符的,相關部門單位應修正信用評價結果,并重新推送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部門要根據《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8號令)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信用修復協同聯動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4〕33號)相關要求,全面落實信用修復事前告知制度,積極指導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信用主體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在滿足最短公示期后,應依法依規及時修復失信信息,確保失信信息動態更新,準確反映信用主體實際信用狀況,為信用主體信用評價、分級分類提供真實有效的數據支撐。
第六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高度重視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強化制度設計,細化責任分工和具體措施,推動信用分級分類工作順利實施。
第二十五條 各級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各類宣傳載體,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提高公眾對企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的知曉度。圍繞信用主體分級分類監管,組織開展專題培訓和業務培訓,提高監管業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制定省級信用評價及分級分類監管事項清單,明確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的行業領域、工作任務、責任單位,并將相關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優化營商環境評價等范疇。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