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4-01-15 10:48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以下簡稱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行為,保障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合法有序開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和《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22〕23 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
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總 磷、鉛、鎘、砷、汞、鉻十一類污染物實施管理的范圍為有效實施 的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工業類排污單位。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企業、餐廚垃圾處置中心、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廠、園區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生活垃圾填 埋場等公共基礎設施不納入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范圍。
第三條 根據湖南省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推 進的實際情況,按照以下時間認定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汞、鉻、總磷四類污染物的現有排污單位:
全省范圍內于2024年1月1日前(不含當日)已建成投產,或已獲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或已獲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放揮發 性有機物、汞、鉻、總磷四類污染物的排污單位。
第四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全省排污權管理的相關政策,建立全省統一的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組織開展排污權確權,負責排污權核定結果備案、跨市州排污權交易的申請審核、排污權儲備管理、排污權有償使用等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內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監督管理、權證登記管理、交易審核,負責本行政區政府排污權儲備管理和排污權市場政府宏觀調控工作,負責編制本行政區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使用預算,交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章 排污權的有償使用
第五條 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確權流程包括排污權核定、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繳納、排污權證登記。現有排污單位的揮發性有機物、總磷、汞、鉻原則上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進行核定,核定的排污權有效期與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致。新建、改建、擴建項 目以及其他需要新增排污權的,需在首次申領或申請換發排污許可證前獲得排污權指標。新增排污權確權流程包括新增排污權核算、交易申請、交易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繳納、排污權證登記。
第六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排污權核定管理制度、技術方法和實施方案等;負責鋼鐵企業及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發電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及有償使用費核定,并定期公布核定名單。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及有償使用費核定,并定期公布核定名單。排污權核定步驟如下。
(一)排污單位申報。排污單位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排污權核定申請。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按照排污權核定相關技術要求完成排 污權核定。
(三)反饋和復核。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 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向排污單位反饋排污權核定結果。排污單位如 有異議,可在收到核定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核定單位或者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四)結果公示。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申請復核期限屆滿后公示核定結果,公示期為10個工作 日。
(五)匯總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 門匯總本行政區內排污權核定結果,并在10個工作日將核定結果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對市州的核定結果開展監督性抽核。
第七條 排污單位依照湖南省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年 度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排污單位通過市場交易方式購得的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鉛、鎘、砷七類污染物排污權的,從購得之日起十年內不需繳納有償使用費,十年后按規定標準繳納。
2016年8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排污單位通過市場交易方式購得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鉛、鎘、砷七類污染物排污權的,在項目正式投產運行之后按照收費標準繳納有償使用費。
2024年1月1日起,排污單位通過核定或交易方式獲得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總磷、鉛、鎘、砷、汞、鉻十一類污染物排污權的,在項目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按照收費標準繳納有償使用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排污權指標種類、數量和規定征收標準,核定應繳納的排污權使用費數額、入庫級次等繳費信息,向排污單位開具《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繳款核定告知單》,同步抄送財政、稅務部門。排污單位應按核定告知單上的要求,在繳款日期前向稅務部門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第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排污單位提交的排污權有償使用繳費憑證后,按照管理權限于5個工作日內在管理平臺完成排污權證登記工作。排污單位依排污權證載明的排污權指標,在規定期限內享有使用、轉讓、抵押、租賃等權益。
第九條 通過核定或交易獲得排污權,但未按規定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的排污單位,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時間累計不足兩年的,可以補繳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獲得富余排污權交易資格;時間累計兩年以上的,其富余排污權可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無償收回。
(二)不按規定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的排污單位,不予核 發、變更、延續排污許可證。
第十條 排污單位因更名、合并、轉產、異地搬遷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辦理相關排污權的轉移承接,明確變更后的排污單位應當享有相關權益和承擔相應義務。排污單位自行儲備的富余排污權,按規定繳納了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的,可以在同一法人內部申請轉讓、調劑使用、等量替換排污權指標,不需要辦理減排核算認定。
第三章 排污權交易
第十一條 排污權出讓方主要包括:有富余排污權指標的排污單位及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排污權受讓方主要包括:因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需獲得相應排污權的排污單位;因治理污染成本較高等原因,在滿足達標排放和本行政區環境質量達標的前提下,通過購買排污權的方式以保持與排污許可量一致的排污單位;因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需要出資購買排污權的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現有排污單位須按規定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后,方可申請出讓或受讓排污權。
第十二條 排污單位完成減排認定后,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核算排污單位富余排污權,及時告知排污單位,并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排污單位富余排污權可申請交易,暫不交易的,可以自行儲備,也可以申請放棄。
第十三條 排污單位自愿放棄排污權的,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放棄申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放棄的排污權不能 超過排污單位富余排污權,排污單位自愿放棄的排污權納入政府 儲備。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算排污單位可交易排污權,將核算認定的可交易量錄入管理平臺,并告知排污單位。
可交易排污權核算方法和削減比例按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實施。
第十五條 可交易排污權包括:
(一)執行排污權有償使用政策規定的排污單位,其富余排污權扣除減排義務后所形成的排污權;
(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儲備的排污權;
(三)其他依法可交易的排污權。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申請出讓排污權指標,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出讓申請表》(見附件二);
(二)排污權證;
(三)排污許可證正副本的復印件;
(四)減排認定資料;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申請受讓排污權指標,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受讓申請表》(見附件三);
(二)《湖南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審核申請表》(跨市州交易需注明削減替代來源);
(三)建設項目環評批復文件;
(四)排污權證(首次申購不需提交);
(五)排污許可證正副本的復印件(首次申購不需提交);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石化、煤化工、燃煤發電(含熱電)、鋼鐵、有色金屬冶煉、制漿造紙行業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以及新建“兩高”項目,化學需氧量、氨氮、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污權指標按環評批復的區域污染物削減方案實行等量或倍量削減,排污權指標只能來源于該項目區域污染物削減方案中減排企業。
重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銅、鉛鋅、鎳鈷、錫、銻和汞礦采選)、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銅、鉛鋅、鎳鈷、錫、銻和汞礦采選)、鉛蓄電池制造業、電鍍行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電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鉻鹽制造、以工業固廢為原料的鋅無機化合物工業)、皮革鞣制加工業等國家明確的重點行業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所需的重金屬排污權指標,只能來源于上述重點行業企業重金屬富余排污權指標。鉛、汞、鎘、鉻、砷重點重金屬總量指標可相互替換使用。
第十九條 排污權交易的出讓方和受讓方原則上應處于同一設區的市、自治州。在本市州滿足區域或者流域環境質量要求,指標缺乏的前提下,允許跨市州交易排污權。跨市州交易的,經出讓方和受讓方所在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初 審同意,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實施。
跨市州進行排污權交易的,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一)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優先在同一流域內進行。
(二)上一年度未達到國家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市州,不得作為受讓方接受其他市州的該類污染物排污權指標。
(三)列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的市州不得作為受讓方接受其他市州的大氣污染物排污權指標。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限制條件。
第二十條 排污權交易審核流程:
(一)排污單位提交交易申請材料;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委托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機構組織核算排污單位申請受讓的排污權;
(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排污單位交易資格;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排污權交易資料審核。審核通過的,將交易審核結果推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審核未通過的,完成審核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排污單位。
第二十一條 排污權交易采取公開電子競價或協議轉讓方式進行。公開電子競價,即網上競價或網上交易,是指同一排污權出讓(受讓)標的有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出讓方),在價格成為唯一競爭條件的情況下,交易機構組織受讓方(出讓方)通過交易平臺掛牌交易、電子競價交易系統進行報價,確定報價最高(低)者為受讓方(出讓方)的交易方式。
特別協議交易是指同一排污權出讓標的只有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由出讓、受讓雙方協商確定交易價格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二條 排污單位之間實施排污權交易,按照競價規則或協議方式確定交易價格。
政府收儲排污權價格不得高于政府收儲和出讓指標基價,政府出讓排污權價格不得低于政府收儲和出讓指標基價。
第二十三條 排污單位在省互聯網+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登記注冊,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設交易賬戶,并根據生態環境主 管部門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交易資格審核及成交后的排污權證登記和發放。
排污權交易程序包括交易受理、信息發布、競買申請(或協議申請)、網上競價(或網上協議)、成交確認、合同簽訂、結果公示、資料歸檔等程序。
第二十四條 網上交易實行數字認證制度,網上交易相關監管人員、出讓人、管理員和競買人均須持CA數字證書實名登錄網上交易系統進行相關操作,并對操作指令負責。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將轉讓方(或受讓方)名稱、交易指標類別和交易量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進行公告。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自《排污權交易受理通知單》發出后2個工作日內發布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天(含發布日),掛牌期(自公告期滿日的次日起)不少于2天。交易公告發布媒體為交易中心門戶網站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在競價結束時間前中止、終止網上掛牌活動,并發布公告:
(一)交易系統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不可及時修復的故障,造成網上掛牌轉讓無法實現的;
(二)應當依法中止、終止掛牌轉讓活動的其他情形。中止情形消失后,應當發布公告,及時恢復掛牌。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組織交易,并于成交后2個工作日內在交易網站上公示交易結果,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無異議的,交易雙方在系統中簽訂《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轉讓合同》,按約定繳納成交價款后,交易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向交易雙方出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成交確認書》。
掛牌競價再循環流程:掛牌交易的標的污染物數量在上輪競價結束后未成交完畢的,系統將即時啟動新一輪的競價再循環程序(掛牌期時長與上輪次時長相同),直至該項目排污權全部成交完畢。再循環的間隔時間,由交易中心在該項目首次發布公告前預先設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進場交易成交確認書》辦理排污權證發放、變更手續及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變更、延續事項。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和指導減排企業轉讓富余排污權,積極開展排污權回購和儲備工作,保障減排企業利益。
第二十八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建立排污權儲備機制。探索建立健全其他支持污染減排的主體出資購買排污權的機制。
政府儲備排污權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償回購的可交易的排污權;
(二)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無償收回的未執行排污權有償使用政策的富余排污權;
(三)排污單位自愿放棄的富余排污權;
(四)其他按照規定可以收儲的富余排污權。
政府儲備的排污權,應根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等條件下,優先有償提供給污染物排放少、能源資源消耗低、環境績效好的新興戰略產業和湖南省優先培育發展產業。
充分發揮政府儲備排污權的調控交易市場及促進企業減排作用。同等條件下,優先企業指標出讓,省級回購的排污權指標優先來源地市州排污單位購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范圍內超過排污權證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對超過排污權證的部分進行購買,并從超排污權證排污之日起補繳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條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相關管理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及時公開排污權交易和儲備信息。
第三十一條 排污權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可以向相關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交易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交易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責監管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終止違反規定實施的排污權交易。
(一)提供虛假信息、文件或者隱瞞事實的;
(二)采取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的;
(三)以任何方式騙取排污權指標出售獲利的;
(四)未依約支付交易價款等違約行為的;
(五)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市州出臺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相關規定,應根據《管理辦法》和本細則進行修改完善,按全省統一的要求加以規范。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對排污權有償 使用和交易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核定申請表 2.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出讓申請表3.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受讓申請表4.湖南省排污權回購申請表
附件 1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核定申請表
一、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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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
開戶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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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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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聯系方式(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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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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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編號 |
排污權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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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型 |
□首次申請 □ 延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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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權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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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種類 |
化學需氧量 |
氨氮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總磷 |
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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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定的 排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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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種類 |
揮發性有機物 |
砷 |
鎘 |
汞 |
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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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定的 排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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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生態環境部門核定排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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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種類 |
化學需氧量 |
氨氮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總磷 |
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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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的 排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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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種類 |
揮發性有機物 |
砷 |
鎘 |
汞 |
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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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的 排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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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生態環境部門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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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意見: 審核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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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意見: 審核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 2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出讓申請表
一、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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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
開戶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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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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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聯系方式(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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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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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編號 |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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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憑證編號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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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類型 |
□公開出讓 □ 協議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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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權出讓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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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種類 |
化學需氧量 |
氨氮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總磷 |
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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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證 記載的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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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憑證 記載的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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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出讓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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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種類 |
揮發性有機物 |
砷 |
鎘 |
汞 |
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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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證 記載的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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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憑證 記載的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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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出讓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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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出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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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交易范圍② |
全省 市 縣(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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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生態環境部門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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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意見: 審核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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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意見: 審核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 :①排污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在申領/變更排污許可證之前停止建設的,填寫本欄。
②協議轉讓需注明受讓單位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本信息。
附件 3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受讓申請表
一、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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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
開戶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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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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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聯系方式(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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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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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批復或備案 文件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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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類型 |
□公開出讓 □ 協議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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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權受讓申請( 附排污權證與核發技術規范核定計算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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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種類 |
化學需氧量 |
氨氮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總磷 |
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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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受讓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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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種類 |
揮發性有機物 |
砷 |
鎘 |
汞 |
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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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受讓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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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交易范圍① |
全省 市 縣(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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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生態環境部門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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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初審 |
審核意見: 審核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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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核 |
審核意見: 審核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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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注 :①協議轉讓需注明受讓單位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本信息。
附件 4
湖南省排污權回購申請表
一、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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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
開戶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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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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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聯系方式(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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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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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編號 |
排污權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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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憑證編號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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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權回購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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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種類 |
化學需氧量 |
氨氮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總磷 |
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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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證 記載的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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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憑證 記載的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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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購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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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種類 |
揮發性有機物 |
砷 |
鎘 |
汞 |
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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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證 記載的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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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憑證 記載的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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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購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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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購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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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生態環境部門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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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意見: 審核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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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意見: 審核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 :①排污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在申領/變更排污許可證之前停止建設的,填寫本欄;
②此表由申請回購的排污單位填寫。